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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摘要

发布时间:2010-10-28 10:00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的资质管理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人防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的资质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监督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具备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是指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咨询人实行资质管理,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个人实行资格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资质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资质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分甲级、乙级和暂定乙级。

第九条  甲级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标准如下:

(一)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二)已取得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满2年;

(三)有5人以上的造价师通过人防工程造价专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高级)资格证书”;

(四)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人员,均应通过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的继续教育且考核合格;

(五)近2年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80万元或累计承担过10个以上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任务;

(六)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2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标准如下:

(一)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人防工程造价各专业人员配备到位,有3人以上的造价员取得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初级)资格证书”,2人以上的造价师取得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高级)资格证书”。

(三)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各专业人员均应通过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组织的继续教育且考核合格;

(四)暂定期内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累计承担过6个以上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任务;

(五)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2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  暂定乙级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标准如下:

(一)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人防工程造价各专业人员配备到位,有3人以上的造价员取得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初级)资格证书”,2人以上的造价师取得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高级)资格证书”。

 

第三章  资格等级和标准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持有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分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初级)资格和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高级)资格两类。

第十三条  具有造价员资格的人员经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且考核合格,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初级)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具有造价师资格的人员经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且考核合格,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高级)资格证书。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造价咨询单位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时,应经当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见附件);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情况表;

(四)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绩。

第十七条  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将材料提交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新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需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的第四款材料。

第十八条  新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核定为暂定乙级,设暂定期2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提交换发资质证书的申请,由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统一上报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五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依法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一)具有甲级资质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可从事各类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具有乙级、暂定乙级资质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可从事人防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人防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可接受委托,承担下列业务:

(一)人防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

(二)人防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四)人防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

(五)人防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审核等。

第二十三条  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初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可从事人防工程造价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高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可从事人防工程造价的编制和审核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资质、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资格管理实行年检制度,每两年年检一次,年检结果在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在承接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要求出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由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文件:

(一)不具备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文件;

(二)不具有人防工程造价专业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文件;

(三)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超越资质承接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成果文件未加盖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执业印章的;

(五)成果文件未加盖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印章的;

(六)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超越资格加盖执业印章的。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人防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配合委托人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与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本单位涉密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严禁个人私自留存密件、密品。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防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有关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人防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单位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一)资质审批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举办的继续教育且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三十五条  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必须是与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在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关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手续、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无效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得通过其年检。

第三十九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酌情降低或取消资质。

第四十条  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资格证书进行定期检查,取得“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未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将撤销其资格,没收其资格证书。

附件一 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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