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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17 13:00浏览次数:

    ——转自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
使用其它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包括: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人防工程估算编制办法、人防工程估算指标、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人防工程概算定额、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费用计算办法、人防工程工期定额、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其他各类相关管理规定等)。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必须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章  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人防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省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费用定额)、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测定各项调整系数;
   (二)根据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本省造价管理政策,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细则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本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
   (四)监督管理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审核的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复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工程结算;
   (五)审核人防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内容和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的经济条款内容;
   (六)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对本省内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和专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七)组织本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八)完成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采集、整理、分析、制定本省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在相关期刊或网站上定期发布,并在发布一周后报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人防工程计价中使用的人工单价、一般工程材料、半成品和通用设备价,可分别采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定期发布的人工单价、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或结算价格。
    各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人防工程造价数据库,为人防工程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九条  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保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人防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人防工程造价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工程结算等。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附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并根据人防工程估算编制办法、估算指标、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并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影响进行编制,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应附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并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概算定额、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计价依据、初步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动态因素进行编制,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依据。
    如遇重大变更、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设计概算造价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应在设计概算的控制下,根据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山东省人防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等计价依据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应在设计概算的控制下,根据招标文件、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施工图、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有关规定等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价,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或参照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等,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六条  应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还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参加邀请招标的承包商,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二)参加邀请招标的承包商不少于3家;
   (三)作为评标依据的招标控制价,应报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四)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人防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人防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可邀请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财政、监察、公证等有关部门共同对发包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报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价应根据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实行复审制度。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结论,大、中型人防工程结算的审核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未按本规定复审的工程,价款支付不得超过已完成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八十,结算不得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不得组织财务核销。

    第四章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人防系统内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据党和国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评价,以促进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办法》的规定,实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分开工前审计、建设过程中审计和竣工后审计。项目未经竣工后审计不得组织财务核销。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技术经济审计、项目过程管理审计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目标选择审阅法、对比分析法、现场核查法等审计方法。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报告应经组织内部审计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并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处罚,重大问题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咨询人实行资质管理,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内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资质和人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咨询人,应在取得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专业人员,应在取得人防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应参加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举办的继续教育且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三十条  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和专业人员,应接受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造价咨询单位申请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时,需将申请材料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资质审批单位撤销其资质:
   (一)未取得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二)转让承接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或者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形者应给予处罚:
   (一)持证上岗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审查发现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范围或成果文件中存在高估冒算或者重大错误,属于责任事故者,第一次提出警告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内不改正或继续出现责任事故的应撤销其资格;
   (二)人防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在审核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过程中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发现问题不如实汇报,使工程造价不合理部分超过规定标准者,第一次提出警告,如继续发生则应撤销其审核人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发现有利用职权进行不恰当干预时有权进行抵制。对违反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不按规定进行人防工程造价编制及审查,发现存在重大突出问题的,应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投诉。隐瞒不报者应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人防工程建设造成经济损失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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