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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0 10:00浏览次数:

各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2009325号)、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云防办〔2009137号),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有序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秩序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加强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不断整顿防护设备市场秩序,打击市场垄断,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打击不正当竞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防护设备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仍然存在,有的地区还没有真正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市场的选择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因此,各地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秩序的管理,加强对防护设备招标的监督检查,严禁无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承揽并转包人防工程防护通风、防护设备的销售安装。不断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二、充分发挥我省制定的防护设备信息价作用

防护设备是战备设施,不经过技术检测,其使用价值和质量高低在平时很难显现出来。因此,许多工程建设单位在选择防护设备时,更多的是关注产品价格,而忽略了产品性能和质量。这就导致部分定点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大打“价格战”,这对于保证防护设备产品质量非常不利。为此,省办根据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化情况定期修订防护设备信息价,并在人防网站上公布。各州、市和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要按《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执行。同时为维护我省防护设备销售与安装的市场秩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允许各生产企业销售安装的产品在指导价格上下8%的范围内浮动,不得突破。对不执行指导价,操纵市场价格,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或高于浮动幅度,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第一次发现,省办将视情节给予责令改正;第二次发现,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处罚;第三次发现,省办将报国家人防办依法取消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三、要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还相对滞后,个别定点企业诚信意识薄弱,虚假宣传质量、虚假标注质量标识以次充好等质量失信行为还时有发生。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要从两方面入手。首先,省人防办要加强定点生产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做好企业质量失信记录,采取通报,公示等手段对失信企业进行曝光,将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其次,严禁企业异地设加工点,严禁企业资格转让,严禁企业一证设多厂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报请国家人防办依法取消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四、要严格落实合同备案制度。

20117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由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云南省人民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制作安装工程合同》。防护设备定点企业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内容履行合同条款,合同签订生效后,要报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两份备案,于每月五日前如实上报上月签订的工程合同。对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不报、有意少报所签合同或签阴阳合同的定点企业,在年检考核检查时,一律定为不合格企业,并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处罚,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建议国家人防办依法取消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五、要逐步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

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型的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图纸、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和安装,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企业要自觉接受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管理,接受各州、市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抽查,重点抽查定点企业每批次的采购原材料是否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的自检报告、记录等内容;

(二)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重点检查防护设备的施工现场制作和安装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定点企业按下列管理标准执行:

1.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内部质量检验部门,编配专职检测人员,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每件防护设备产品必须进行检测达到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安装。

2.所生产产品要建立质检档案,要有一套完整的生产和安装记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具体的设备型号和数量,人防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的孔口防护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验收记录等;

3.原材料(含外构件)购置的购销合同,质量证明,原始发票等出厂证明文件应认真保存,每批次的原材料按规定进行检测,其结果数据和结论,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出厂安装时,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固定标有设备名称、型号和规格,研制和生产单位等内容的铭牌,合格证在铭牌上方。

附: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名单及证书编号

1、云南民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证书编号:国人防办厂证字第067

2、云南固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证书编号:国人防办厂证字第103

3、云南富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证书编号:国人防办厂证字第117

4、云南高长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证书编号:国人防办厂证字第221

5、云南经建汇通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证书编号:国人防办厂证字第222

6、云南甲东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证书编号:国人防办厂证字第223

7、云南盛欣泰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证书编号:国人防办厂证字第224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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