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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防局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25 17:00浏览次数:

                                          苏民防[2012]84

 

各市()民防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人防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 286 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 287 号)、《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 29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时,必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取得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完成其造价咨询业务。人防主管部门应在人防工程立项审核许可时予以告知。

3、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应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初步设计图纸等规定和相关资料进行编制,按建设管理程序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依据。

4、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采用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计入人防工程造价。各生产企业不得低于成本价恶性竞争

对人防工程计价中使用的一般工程材料、半成品和通用设备价,可分别采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定期发布的信息价格和结算价格。

5、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在取得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后,方可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6、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在承接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7、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严格的编制、校对、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承接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每季度末汇总后报送人防主管部门。

8、建设单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时,应当报送人防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9、违反人防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受理质量监督、不进行竣工验收,人防主管部门也不予备案。

10、凡在本通知下发之前未竣工的人防工程应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起执行。

 

 

 

苏州市民防局    

                                                     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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