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造价管理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9-06 09:00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提高人防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省、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大、中型工程和指挥所工程、设区市本级建设的小型和零星工程项目由省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审计,县(市、区)建设的小型和零星工程项目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市人防办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自己组织力量审计,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三条  省、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工程、财务、纪检监察、人防造价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审计组,具体实施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投资额度、资金划拨、财务管理、过程中项目资金流向、预决算资料等内容审计;工程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和手续、项目承发包等内容审计;人防造价部门主要负责项目招投标造价、项目建设造价、项目竣工结算复审等内容审计。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分开工前审计、建设过程中审计和竣工后审计,对工程建设前期、建设期间、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工程预决算审查的,不予拨付工程款、价款结算和财务核销。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不得向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省、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证。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程序、方法

 

第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审计:立项程序是否合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报批程序是否规范,可行性研究过程是否科学,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行为等;

(二)项目承发包程序的审计:招投标资料依据是否充分、可靠,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真实、合法、公正,工程发包是否合法有效等;

(三)项目建设期管理的审计:项目现场签证、变更资料是否真实,合同价款的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随意扩大建设规模、降低防护等级,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等;

(四)各个阶段造价确定、控制的审计:各个阶段造价的确定、控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追加投资的理由是否充分等;

(五)项目竣工决算文件资料的审计:项目竣工决算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遗留问题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六)财务管理的审计: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及其账务处理是否真实、合规,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移交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应核销的投资及其他支出核销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投资问题,有无转移工程投资问题,有无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设备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等。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审计计划;

2)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

3)下达审计通知书;

4)收集审计资料。

(二)审计实施阶段

1)了解审计情况;

2)恰当取证,完成审计工作底稿;

3)编写审计报告。

(三)审计终结阶段

审计人员整理、归还审计资料,整理审计档案。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技术经济审计、项目过程管理审计与财务审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目标选择审阅法、对比分析法、现场核查法等审计方法。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报组织内部审计的省、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领导审定,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处罚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对重大问题或问题严重的,应当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质量验收通过后的90日内编制出竣工决算,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人防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在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大型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0日,并及时将延长理由等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监督盘点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审计所取得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的建设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的建设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作进一步的研究、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者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十三条  对被审计的建设单位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及经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作为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批复下级人防工程决算的依据;被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并作为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被审计的建设单位超过90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执行、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执行或者通报建设单位所在地政府、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告人防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

 

第三章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部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七条 省、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直接下达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任务,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应由具有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审计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概算审计、施工图预算审计、招标控制价审计、合同价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内容。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的审计主要包括:检查概算计价依据的合规性、概算审查情况、概算编制内容的完整性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审计主要包括:检查项目列项、划分的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计价依据的使用情况、各项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主要包括检查招标控制价编制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一致、检查计价依据和单价确定是否合理、设备与材料价格取定是否合理;计价子项划分是否合理;措施项目选用和计价是否合理,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基数和费率标准;招标控制价是否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等内容。检查招标控制价是否由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主要包括:检查结算编制办法是否执行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约定、检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引起的费用增减是否合规,与合同价不同部分的工程量、单价、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预留尾工工程预算是否经过审查,有无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建设其他费用计算是否正确等内容。

二十三 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经具有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复审结论,大、中型人防工程结算的审核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未按本规定复审的工程,价款支付不得超过已完成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八十,结算不得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不得组织财务核销。

 

第四章 内部审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处理:审计单位根据现行法规实施审计,并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审计处理决定。

(一)建设单位扩大项目建设规模,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对于不按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审批的应查明责任,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增加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否则,应责令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三)建设单位因管理不善超付工程款,应查明责任,限期追回。

(四)设计单位未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项目投资,或未经批准越级设计,或不按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调整设计文件,或擅自改变工程防护功能,影响工程使用者,应对设计单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可降低其设计资质等级。

(五)动用人防工程建设资金搞其它开发建设,应予纠正,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投资,情节严重者,应追究领导责任。

(六)基建收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隐瞒、截留的基建收入,应予追回并收缴。

(七)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经费浪费、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修复并承担经济责任。

(八)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人防工程建设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五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承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人防主管部门审计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人防工程建设资金损失,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审计组负责人和审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者,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