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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管理及规范销售市场秩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9-06 09:00浏览次数:

豫防办〔201244

各省辖市、省直、郑州市铁路局人防办,各省直管县(市)人防办,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

   自从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以及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意见(豫防办〔2009162号)下发以来,通过我省各级人防管理部门以及我省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共同努力,我省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市场逐步正规。但是,报项不准确、管理不到位、质量不稳定、市场不规范、维护不经常等一系列问题还一定程度存在,特别是个别市至今还存在外省防护设备企业进入销售的现象,为了维护国家及省防办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保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质量以及对防护设备的有效维护,规范我省防护设备市场秩序,特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国人防〔2009325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我省防护设备企业的资格条件审查及年检;只有在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上公示的防护设备企业才具有在我省生产和销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资格;凡未经河南省人防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备案的企业,一律不得在河南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凡使用未经我省资格审查和备案的防护设备企业生产的防护产品的人防工程,一律不得验收备案。

   二、只有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登记备案的各定点生产企业的业务人员才能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销售工作。

   三、各定点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售后服务制度等;提高管理水平,实行防护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防护设备的产品和安装质量,提高维护能力和水平。

   四、各定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购销合同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落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防护设备销售合同的管理及备案工作,严格按要求上报销售、管理及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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