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国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6 12:10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国动办,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4号令),进一步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结合近年来防护设备质量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加强生产安装关键环节质量控制的需要,我办组织制定了《省国动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管的意见》(简称《意见》),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